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清 中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