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淑靜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平和游黎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因上訴人與 吳惠鈴吳錦淑 為真正連帶關係,而吳惠鈴、吳錦淑亦提出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故上訴人就其上訴部分與吳惠鈴、吳錦淑僅須繳足62,682元即可),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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