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9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廷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宇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