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36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36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362號被付懲戒人 潘坤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潘坤庭降壹級改敘。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潘坤庭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巡佐。其於103年
1月4日11時10分許,在該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內受民眾陳○心(以下簡稱 陳民 )之請託,於同日11時10分至11時21分許,以公務電腦先後查詢車號00-000號及310-JS號之車籍資料,並將其顯示於電腦螢幕上,由在場之陳民查看後轉告其友人葉○榮作為私人用途。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依法執行監察陳民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而得知上情,並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於104年8月24日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5月29日
103年度偵字第7625號起訴書。
(二)屏東地院104年7月31日104年度簡字第1009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屏東地院104年8月25日屏院勝刑辰104簡1009字第1040022591號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潘坤庭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潘坤庭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巡佐。其於103年
1月4日11時10分許,在該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內受民眾 陳清心 之請託,於同日11時10分至11時21分許,以公務電腦先後查詢車號00-000號及310-JS號之車籍資料,並將其顯示於電腦螢幕上,由在場之陳清心查看後轉告其友人 葉騰顯 作為私人用途。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依法執行監察陳清心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而得知上情,而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偵辦。案經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刑事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於104年8月24日確定。以上事實,有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04年5月29日103年度偵字第7625號起訴書、屏東地院104年7月31日104年度簡字第100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屏東地院104年8月25日屏院勝刑辰104簡1009字第1040022591號函可稽。被付懲戒人復不為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潘坤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唐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