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債務人 胡貴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打零工之收入金額若干元?應列為收入。
2.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收入不敷支出,是否有其他支出必要生活費用之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父母於何時領取退休金?其數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總金額若干元?其中勞健保、福利金數額若干元?
5.說明2名子女住所地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6.說明債務人每月手機費1,200元必要性?並提出最近半年之繳費明細。
7.提出市內電話每月288元之證明文件。
8.說明市○○○○○路寬頻費、水電瓦斯費是否係按居住人數平攤?如否,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母親持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股份數及其現值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說明債務人父母名下坐落於臺北市萬華區之不動產,其目前為何人使用?使用權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