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被告長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智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被告 佑承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被告昱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高臨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被告藍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被告乙○○
丁○○丙○○己○○ 徐莉娟 辛○○丑○○
壬○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案件第三審上訴程序終結前,經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91年12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命在該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95號判例著有明文。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之刑事案件係訴外人 楊晏典 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並不符合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之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中華民國95年01月25日
民事第5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01月25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