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複代理人 童子斌 律師
高靜怡 律師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9日上午9時42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