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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