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甲○○具保人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應予發還。
理由
一、按免除具保責任之原因,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第3項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因被告涉犯本院95年度易字第553號竊盜案件,於民國95年6月26日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下同)8萬元,然該案件業經判處被告罪刑確定,被告並已入監執行,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發還。
三、經核屬實,聲請人聲請發還8萬元之保證金,尚無不合,應予發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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