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文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6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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