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艾力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曲 郭素英 人債務人 曲宏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艾力克企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 曲郭素英 、曲宏慈為連帶保證人(一)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9日至105年12月9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37%加計1.91%計為年利率3.28%,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二)另於101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約定自發票日(即101年12月7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按期付息一次,本金到期全部清償,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37%加計1.91%計為年利率3.28%,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本票為憑。詎料債務人自102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經查詢該公司近期已有13張退票紀錄,退票金額高達新臺幣13,035千元,並於102年11月29日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聲請人對借、保人已多次函、電催繳,債務人避不出面,依約定條款第九條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3,850,177元及自102年12月09日起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8%││001│186013│郭素英、艾│1月9日起│││││8元│力克企業有│││││││限公司││││├──┼───┼─────┼──────┼──────┼───────┤│002│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8%│││620039│郭素英、艾│1月9日起│││││元│力克企業有│││││││限公司││││├──┼───┼─────┼──────┼──────┼───────┤│003│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8%│││393750│郭素英、艾│2月14日起│││││元│力克企業有│││││││限公司││││├──┼───┼─────┼──────┼──────┼───────┤│004│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8%│││131250│郭素英、艾│2月14日起│││││元│力克企業有│││││││限公司││││├──┼───┼─────┼──────┼──────┼───────┤│005│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8%│││633750│郭素英、艾│2月22日起│││││元│力克企業有│││││││限公司││││├──┼───┼─────┼──────┼──────┼───────┤│006│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8%│││211250│郭素英、艾│2月22日起│││││元│力克企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013│郭素英、艾│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力克企業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0039│郭素英、艾│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力克企業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3750│郭素英、艾│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力克企業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250│郭素英、艾│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力克企業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3750│郭素英、艾│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力克企業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曲宏慈、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1250│郭素英、艾│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力克企業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