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俐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萬肆仟 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俐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3月2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4,422元未給付,其中48,866元為消費款;4,522元為循環利息;1,0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俐如│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24274元││3月25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俐如│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18083元││3月25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林俐如│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6509元││3月25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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