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5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仲儀
李志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仲儀及李志河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仲儀及李志河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判處罪刑在案,並均於同年12月18日分別合法送達至被告之住所,被告業於同年月2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稱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586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3年12月30日中院東刑禮103易1586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其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通知函各1紙、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