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紹齊指定辯護人郭國益律師被告陳俊孝指定辯護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742號、102年度偵字第28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紹齊、陳俊孝均自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翁紹齊、陳俊孝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渠等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依一般人之合理判斷,倘未予羈押,已可認為有勾串證人之相當或然率存在;且渠等僅因細故即妨害告訴人之自由,並共同將告訴人毆打、砍殺成重傷,足見渠等控制力薄弱,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自民國103年1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翁紹齊、陳俊孝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2人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件雖已於103年3月26日宣判,就被告翁紹齊共同殺人未遂犯行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就共同強制犯行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4月,就被告陳俊孝共同殺人未遂犯行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就共同強制犯行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5月,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為確保被告2人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賴寶合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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