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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