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一九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明月居休閒事業股份│五三六0三七│捌萬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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