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0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4月9日晚間,在臺北縣汐止市○○路○○○巷8之2號9樓住處,以電腦網路上網,並以帳號「冰心♀舞孃♂」登錄「戲谷麻將館」之麻將室內,與告訴人乙○○、案外人 鄭毓靜 及另一不知名玩家打麻將,因當晚僅有告訴人1家獨贏,包括被告在內之其餘3玩家均輸,被告心生不滿,遂於同日晚間9時44分許,在不特定玩家均得進入之網路麻將室內,公然以旁人一望即知係針對贏家告訴人之「78」(臺語諧音為罵人之語)、「死幣狗送你全家當白包」、「幹破你祖宗18代」、「幹破你娘臭機歪」等文字,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故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8年10月12日當庭撤回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當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