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90號上訴人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 王素秋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葉進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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