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侵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陽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陽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且受刑人經暴力危險評估、再犯可能性評估均屬「低危險」,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30106144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