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90號上訴人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素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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