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晉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晉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林晉安為保護法律利益,留做未來上訴使用,為此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10分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第6條亦有明定。復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審理中,該案於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期宣判。聲請人於112年11月8日具狀,以留做未來上訴使用等理由,聲請許可交付如聲請意旨所示之錄音光碟,其聲請尚未逾「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期間,且已敘明聲請之理由係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是本院准予依相關規定,於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又如附表所示期日內容,查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此部分聲請核屬有據。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禁止聲請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或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附表:
准予轉拷交付之錄音光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案件於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第三法庭之法庭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