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537號債權人 沈家興 債務人 林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8,6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537號編發票日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本票號碼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號001112年5月22日338,600元112年7月30日CH628296112年8月10日002112年7月20日100,000元112年8月5日CH394028112年8月10日003112年7月20日200,000元112年8月5日CH394027112年8月10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