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瀅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98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瀅鈞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徐瀅鈞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上午11時57分許,駕駛MJH-601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鎮區○○○路外側車道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行經中山路口前時,適有 唐艷芝 駕駛XZY-072號輕型機車,沿同路同向行駛於前。徐瀅鈞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疏未注意及此,而自後追撞唐艷芝所駕駛之機車,致唐艷芝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上背擦挫傷、下背挫傷等傷害。嗣徐瀅鈞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瀅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唐艷芝證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前揭被告行車肇事過程,顯違上開規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對方也有責任,她停駛的方向離紅燈很遠,又停在汽車跟機車的慢車道,較路中間,離紅燈很遠,後方騎的人很危險等語,惟告訴人唐艷芝於警詢時自陳因前方已經紅燈,我就開始慢慢減速等語,有警詢筆錄及現場訪談紀錄表可佐,且無其他確切證據可佐上情,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前,向據報到場之員警,表明為肇事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未遵行前揭規定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素行良好,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告訴人請求本院給予被告附條件之緩刑宣告,並從輕量刑等情,復斟酌告訴人未受嚴重傷害,兼衡被告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已如上述。經此偵審判程序,當知警惕,且為使被告得藉工作賠償被害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雖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惟尚未給付完畢,是認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如附表所示上開調解筆錄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應履行條件│被告徐瀅鈞應給付告訴人唐艷芝新臺幣(下同)伍││(即本院10│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之││7年審交附│補償金),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告訴人指定帳戶(││民字第79號│受款郵局:楠梓莒光郵局;受款戶名:唐艷芝;受││調解筆錄第│款帳號詳如左揭調解筆錄,涉隱私,判決書不予載││1項之內容│明),自民國107年3月12日起至清償完畢止,共分││)│為1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2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