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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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0四號
自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 蘇峻山
何永福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此一停止訴訟之規定,並為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所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之違反專利法行為,業經訴外人 蘇滄培 對自訴人所享有之新型專利提出舉發案,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收據各一件在卷足憑。本院認為在上述舉發案確定前,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之必要,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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