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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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該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該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銷告訴狀一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