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銀 來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4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7,5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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