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八行關於「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335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案102年5月2日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第8行關於「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記載,係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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