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劍涵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劍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查受刑人謝劍涵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參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466號詐欺案件執行筆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4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至100年5月12│100年5月13日│100年3月至100年4月1│││日││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520號│第13520號│第1149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102年度易字第7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7日│101年5月17日│102年5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17日│101年5月17日│102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罰金之案件│││動│├──────┼──────────┼──────────┼──────────┤│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64號(編號1至2應│第7264號(編號1至2應│第11466號│││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