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62號上訴人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行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46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4,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命上訴人補正。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