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 陳韶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6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泛言其生活困難,目前正假釋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雖提出出監證明書可資佐證其正於假釋中(見本院卷第5頁),然由該出監證明書,尚未能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