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936號上訴人 謝良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原建設有限公司等十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 玖萬 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陸仟伍佰肆拾元,除已繳納之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外,其餘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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