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上訴人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儀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楊恭豪
呂怡燕 律師被上訴人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張志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