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15號聲請人 蕭世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勇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勇漢企業股份有限公│83年12月16日│90年12月15日│2,500,000元│││司 劉崇邦 │司劉崇邦││││├──┼─────────┼─────────┼──────┼──────┼────────┤│002│ 王明彥 │王明彥│93年8月5日│93年11月4日│5,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