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仕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仕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仕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歐仕豪前因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4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復因②偽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③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6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罪,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與上開③所示之罪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1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