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2號上訴人 林月美 被上訴人 林吳阿甘
林大強 林大雅 林芳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0,103,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