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236號聲請人 薛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夏志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票據號碼為0000000)。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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