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3號
101年度家簡字第26號原告 李前筠 被告 施偉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