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原告 陳劉芳世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美月 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求 被告 陳璜祥 即英展五金行.
張陳玉蘭惟風堂青 . 張志軒黃玉霞 即晉達五金. 鄭正順 即晉業五金行. 曹李阿純 即南北百貨. 曹茂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年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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