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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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再易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再審原告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秀琦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0,268元,應徵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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