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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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900號上訴人 黃建翔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 律師被上訴人 黃美容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 律師
葉姸廷 律師 顏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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