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90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裁判案由:返還租金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900號上訴人 黃建翔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 律師被上訴人 黃美容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 律師 葉姸廷 律師 顏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法官鄭威莉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