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 林達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上字第2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二○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民國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開庭內容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及需繳納職權鑑定費用之緣由暨法院諭知未繳之效果,爰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0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卷內文書除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為核對筆錄及明瞭其應繳納職權鑑定費用之緣由暨未繳之效果以維護其法律上權利為由,而聲請交付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111年6月27日之法庭錄音,堪認已敘明理由,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6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