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鄭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零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鄭寶珠於民國94年08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12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30,583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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