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張佩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96元,應繳裁
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