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15號原告 楊玉秀 被告 陳許金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民國101年交簡字第49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陳奕帆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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