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973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998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012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013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0141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014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016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1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坤元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73號)、王卿雲(101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 陳智安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8
5號)、 李錦蘭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 謝璧璘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29號)、 盧立法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35號)、魯玉平(101年度司促字第20141號)、 翁美惜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47號)、 陳肯良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 郭慧速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65號)、 吳木年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1號)、 林玲韶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7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