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富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揚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拾伍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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