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號再審聲請人 王義道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8日111年度小上字第57號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誤為異議),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江哲瑋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