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 黃子軒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勻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5,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說明經本院102年司消債調字第10號調解不成立之差距為何。
三、請說明近五年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資料等具體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四、請就每月支出(含扶養費)金額總計32,600元部份,提出收據或發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應受扶養義務之人配偶 李金秀 及長子 黃冠儒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攔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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