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8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8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8274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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