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